目前对经理职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5年新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公司法》在第148、149条对经理人注意义务及勤勉义务做出规定,但内容太过于简单,没有将经理人忠实义务的内容表现详尽,如缺乏对经理人不得利用公司信息或商事机会义务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同样不够具体,且不具备可操作性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李振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缺失,做出“带走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巧、产品市场和客户,跳槽到竞争对手处,带走企业的技术骨干力量”等背叛公司的行为,将会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如果职业经理人不敬业、不职业、出现越权或滥用职权行为,都会使企业陷入巨大的危机之中,因此立法应予以完善,对职业经理人诚信、勤勉、尽责及注意义务出台详尽的实施细节。
李振江建议建议:
一、构建市场选择评价体系。职业经理人专门为资方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才能是他们生存发展的唯一要素,市场是他们生存的根源。我们可以由政府主导,构造一套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评价体系与准入制度,将市场中所有的职业经理人都纳入这一制度体系中。
在统一标准下,对每个职业经理人做客观评价。通过这套评价体系,市场就可以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约束和激励。当一个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差的时候,评价体系就对他有一个较低的评价,他的人力资本就会贬值,于是就面临着被其他竞争对手取代的威胁。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因职业经理人的道德危机所产生的风险,也会促使职业经理人努力的工作。
二、加强法律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管力度,完善职业经理人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经理谨慎、勤勉、尽职及注意义务的条款,对职业经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要在法律责任方面完善违反此义务的追究方式。在规定原则性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列举注意义务的事项,使经理人在执行职责时有具体的规则规范。
比如:在离职后,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在职期间掌控的企业信息对企业进行敲诈威胁或变相勒索,尤其不得利用在职时掌握的原公司信息与商业机密从事竞业竞争活动,否则原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律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管力度,完善职业经理人责任方式及追究方式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经理人的诉讼制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了由监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经理人提起的公司诉讼,也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与程序,但对职业经理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还不够完善。
比如《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比较详细的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对经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为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因此,在公司法的条文中应对这几种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于对经理人的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也尽可能予以规定,尽可能的细化,以便司法中的具体操作。